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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惠民政策

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

来源: 日期:2012/5/25 16:04:54 浏览量:

一、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 

  单位批准的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需要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审批。 

  住院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 

  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学习、考察 

  在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在国内进修、学习、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人员就医进行管理。 

三、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 

  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时,需先由单位申报信息,出具相关证明,其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人员就医进行管理。 

  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及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就医进行管理。 

四、转省外医院住院 

  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出省治疗。未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目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五、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者,在异地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 

  2.在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学习、考察、下派上挂期间; 

  3.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1个月以上; 

  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须要求医生单独开具治疗该种特殊疾病药品的双处方和收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六、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异地门诊。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退休公务员门诊。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门诊特殊疾病。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该种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就医后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交所在单位汇总后,将上述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报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七、异地就医特别提醒 

  异地就医时,使用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必须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 

  异地就医当年发生的住院费和门诊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如回成都居住,需办理撤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能在成都地区省级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给予支付。